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对醉驾行为人施以强制措施存在诸多困难,主要表现为:刑法第133条中对醉驾犯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自然排除了逮捕强制措施之适用,因为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醉酒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只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供选择。刑事拘留,法定期限一般为3日,情况复杂且经批准可延长1至4日,醉驾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只能是7日。7日内必须决定是否提请批准逮捕,否则就必须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司法实践中对醉驾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基本上仅限于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两种。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醉驾案件应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其一,推行以取保候审为主,刑事拘留为辅的选择适用原则。因为取保候审法定最长期限为12个月,既可以为司法办案留足办案时间,减轻办案压力,又可以节省人力物力,降低司法成本,更适合于醉驾案件社会危险性较低之特点。其二,采用取保候审方便了各个司法机关的程序操作与办案衔接,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时改变强制措施,利于诉讼程序的快速运转。根据刑诉法第69条规定,一旦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可以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而根据刑诉法第65条规定,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据此,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改变强制措施。
作者:王维永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出处: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