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理科分析(作者:郭子福律师)

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理科分析(作者:郭子福律师)

20140816-2(作者:郭子福律师)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一般有三种形式,而且在实务当中往往比较难以区分,所以大家总会背诵很多条款来记忆,其实合同的效力瑕疵问题根本不需要死记,而且是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即可找出其共同点,用简单的几句话就可以记住了。而且这个方法也可以让一些经常与合同打交道的企业家们对合同的效力瑕疵问题一目了然。

其实,每种合同效力瑕疵都可以总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损害合同主体之外他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损害合同主体内部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如果是合同主体权力有瑕疵的则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不是很简单而且也很容易记忆呢?我们很多在在学习法律时习惯性的采用记忆的方法是极其错误,如果能将理科思维引入法律的学习,则会事半倍。所以准确来讲,法律其实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即应当将其归入理科。而不是文科。

一、接下来,我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看一下无效合同的情况:

1、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以上这些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危害了合同相对方以外的利益,比如危害了第三人、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社会秩序。这种合同都为无效合同,而且不需要经法律院认定,即为无效。这种特点,也在诉讼中很有用,因为在诉讼中可以将合同无效做为一种理由,而不需要做为诉讼请求出现,这样可以将很多需要两个程序的案件合并为一起案件,节省了成本。

二、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况: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以上合同都是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有时侵害的一方的利益,有时侵害的是双方的利益。有时一方存在故意,有时一方仅存在过失。但不管怎么样,受损害的都是合同相对方其中一方的利益,这种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但受害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这样是法律赋予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但这种救济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

三、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以上这些情况都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即为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利人取得权利,则合同为有效。否则自动失效。这种类型的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合同主体权利存在瑕疵,要么主体的民事权力不完全,要么是主体对合同标的的权利不完全。总之,是合同主体权力有瑕疵。

好,我的课讲完了,是不是很简单呢,当然,我这里讲的仅仅是提纲性质的内容,如果需要更详细的资料可以联系郭子福律师。本文中所讲述的观点在教科书中是没有的,如果哪位教授想用我的观点请注明来自郭子福律师。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这就是理科思维对法律研究的不同之外,理科思维可以把杂乱的知识系统化、条理化、逻辑化,对法律的研究更注重法律背后的原理,而不是表面的法条。希望这种方法能能引起法学界的重视。(郭子福律师:中国百强律师、央视主讲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物理学士、漫画家、国家二级武术裁判,易信公众号:zifuguo,微信公众号:guo-zifu)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