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支付宝公司就完善支付宝账户冻结功能的司法建议回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接受相关建议,对支付宝账户的冻结功能进行改造,改变目前仅能冻结账户余额资金、不能实现类似银行账户冻结“只进不出”功能的现状。
今年上半年,上海一中院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采取诉讼保全时,依法裁定查封、冻结涉案被告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者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发现涉案被告在淘宝网上开有店铺并在支付宝公司设立支付宝账户后,上海一中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支付宝公司称目前的技术手段仅能冻结当日查询到的账户余额,不能实现类似银行账户冻结的“只进不出”的功能,若有新的资金入账还需另行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支付宝账户应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当前网上购物流行,拥有支付宝账户的人不在少数,当出现经济纠纷后,当事人为确保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要求法院对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情形日渐增多。
鉴于目前支付宝账户的相关功能不利于实现保全目的,上海一中院于今年6月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希望支付宝公司尽快完善相关技术,确保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和保全被申请人的支付宝账户时能具备冻结数额内“只进不出”的功能;在当前只能采取冻结支付宝账户余额资金的情况下,希望能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明确的执行、保全标的额为限,实时对该账户资金余额进行查询,发现有新资金入账时,能及时予以协助冻结。(潘静波)来源:人民法院报(郭子福律师:中国百强律师、央视主讲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物理学士。易信公众号:zifuguo,微信公众号:guo-zi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