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严小霞
[案情]
2013年6月,刘某儿子结婚,刘某夫妻赠与儿子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产权归儿子个人所有。2016年9月,刘某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房子被儿媳占有。刘某夫妇想要收回赠与儿子的房子。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夫妇已赠与的房产已办理产权,因此不能收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夫妇赠与房产给儿子,既然刘某儿子已去世,那赠与的房产也因归还刘某夫妇。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该案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关系;二是继承关系。
首先,赠与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已将房子无偿赠与儿子,并办理产权转移,因此在没有上述法定撤销理由时,刘某夫妇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也即赠与儿子的房产是不能要回的。
其次,该案还涉及继承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某儿子去世后,其名下遗产在没有遗嘱特别指定外,原则上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因此,刘某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与儿媳共同继承儿子的遗产。
综上,刘某夫妻不能收回赠与的房子,但有权与儿媳共同继承该房子。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