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在把握遗产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该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其财产不能为遗产,不发生继承。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性。“财产”一词在民法上有多种含义,比如可以是指物、有价证券或者指财产权利和义务。作为遗产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义务而言的。所以,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全部财产义务,甚至还可以包括法律未确认为权利但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因而具有包括性。
遗产只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不能包括人身权利和义务。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负担的财产义务,才能属于遗产的范畴。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和相关的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自然人享有的这类权利义务随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不能为任何人继承。但是,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致其死亡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死亡的自然人的继承人得请求侵害人负责赔偿,因此所得到的损害赔偿金可属于遗产(如治疗费用等)。
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财产,并且须有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正因为如此,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为遗产。虽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继承人占有,但不为被继承人所有的他人的财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租赁、借用并于死亡前尚未返还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占有的但为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也不属于遗产。公民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如为按份共有,则于该公民死亡时,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如为共同共有,则原则上应按等份的方法从共有财产中将其应得的份额分出作为遗产。
遗产是要转由他人承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而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也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例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义务,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财产权利义务,一般都不能转让,不能作为遗产。
4、性质上的法定性、合法性。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可为遗产的,必须是依法可以由公民拥有的,并且是被继承人有合法取得根据取得的财产。公民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公民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合法根据地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而原所有人又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时,该财产可否作为遗产呢?一般认为,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上说,该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