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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法庭·电子诉讼·公平正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王玲芳

    为推进纠纷线上审判为目的的电子诉讼,区别于法院为审判质效评估和案件管理而进行的内部信息化建设,通常涉及到电子起诉、电子证据、电子交往及网上法庭审案等诉讼程序。今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为网上法庭电子诉讼提供了顶层设计的政策依据。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实现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等所有审判环节全流程在线诉讼。同时,为破解诉讼主体身份确认难、当事人在线质证难、在线行为控制难等网络审判难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了《诉讼平台审理规程》《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网上庭审提纲》《网上庭审规范》,形成了一套以诉讼平台操作规程和网络视频庭审规范为中心的程序规则。前述规范性文件对电子诉讼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比如《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三条,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明确了现有条件下确认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方法;第十四条,对于疑难复杂或其他不适合在诉讼平台审理的案件,转线下审理,初步明确了线上线下程序转换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原告经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关闭庭审系统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关闭庭审系统的,可以缺席判决,完善了网络司法缺席审判的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网上法庭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诉讼的推进仍面临诸多法律规定及制度构建上的困境:

第一,电子诉讼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电子诉讼的实践整体上面临着法律适用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电子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了视频庭审,此外,大量的电子法律交往的形式有待立法及司法的确认。基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制定的规范,效力层次较低,导致更具创新性的电子诉讼实践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难题。

第二,电子诉讼中的真实性判断难题。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身份和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是作出裁判的前提,目前在电子诉讼中存在下列真实性认定难题:一是诉讼参与人身份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认定,相关真实性的认定直接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仍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较为务实;二是电子传输安全问题尚未解决,电子诉讼的高效性体现之一就是法院与当事人电子交往的便捷性,但前提仍是安全性,现有网上法庭对电子送达、电子递交和视频庭审的途径、方式及安全设置仍有待进一步探索总结;三是识别和遏制虚假诉讼尚未得到重视,基于电子诉讼便利性的特点,原告可以极小的支出获得诉讼利益,加之当事人身份、证据真实性难以判断都会变相鼓励虚假诉讼,因此有必要重视和规制电子诉讼中的虚假诉讼问题。

第三,电子诉讼庭审实质化的难题。电子诉讼相对于传统诉讼模式带来一系列的深刻变革,传统线下审判的亲历性、直接性都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通过视频等进行调查取证、审前程序、开庭审理,对线下开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与公开原则的挑战,视频庭审对宽带传输、音响设备及摄像集成、同步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在没有相应硬件技术条件的支持下,将会限制视频庭审的应用;二是线上线下程序的具体转换规则及已进行程序的效力尚未明确。虽然《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或其他不适合在诉讼平台审理的案件,转线下审理,但是对程序转化的启动权、不适合线上审理的具体情形、已进行的线上诉讼的效力认定问题等,仍需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明确。

严格遵循、充分体现司法规律是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虽然“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创新发展的时代,但是并没有改变司法规律,互联网带给我们的挑战恰恰是如何在“互联网+”时代遵循司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在电子诉讼过程具体就是要遵循审判的不受干扰性、直接性、诚实性、庭审的决定性和公开性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就可以研究解决电子诉讼背后的深层次价值选择问题。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背后需要对民事诉讼价值进行权衡和选择,例如诉讼经济与程序正义、程序加快与审理彻底、言辞与书面审理、司法公正和一般人格权保护等重要价值的衡量,这些价值选择直接决定着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向,决定具体制度规则的设置。尤其是要重视电子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电子诉讼虽然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便捷,但却存在巨大的隐私及其他人格权保护的风险,要避免侵害人格权的风险,就要在电子诉讼制度设计上作必要限制。只有遵循司法规律,大力推进网上法庭的创新实践,不断加强对电子诉讼的理论研究,才能解决电子诉讼实践中的各类疑难问题。

基于网上法庭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应提前谋划研究,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对策:

首先,加强电子诉讼的配套制度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电子签名和安全电子传输渠道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推进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规则,为电子法律文书的提交和送达建立现实基础。借鉴试点网上法庭的有效做法,建立安全可靠的电子传输渠道,确保电子送达和电子提交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确保法院内部网络的互联互通,保持法院之间网络的兼容性与开放性。现有法院内网、网上法庭、移动手机等平台各有用途,亦各自为政。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应加强平台系统之间兼容性和开放性的性能建设,推进各级法院间的网络联通兼容,建立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数据连接端口,确保法院各类网络平台的一致性和协同性。三是建设能够进行庭审的网上法庭。建设可控性强、摄像集成保真度、同步性高的技术设备,能够进行异地当事人录音录像、实时传输的网上法庭,为进行视频庭审打下稳定良好的设备基础。

其次,稳妥有序地推进电子诉讼制度的建立。电子诉讼的实施,取决于一个国家的诉讼结构与诉讼原则,对于简便易于纠错的程序,可先行推进,而对程序要求高,纠错困难的诉讼事项,则暂缓推进。就电子送达而言,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信任程度,逐步实施电子送达,诸如可以先从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银行等单位开始,再逐步扩展到其他诉讼主体。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要建立当事人为中心的电子诉讼基本原则,因此就线上程序启动和线上线下转化程序,应当遵循当事人主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适时将线下程序转换到线上,或者从线上程序转换为线下,加强程序转化中对当事人诚信诉讼的要求。

再次,积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填补法律空白。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电子诉讼程序的内容较少,在坚持司法实践不断探索创新的同时,要通过指导案例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不断探索电子诉讼的启动、电子诉讼的保障制度、电子法律交往、庭审前的电子准备程序以及视频庭审等制度规则的建立。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应致力于在诉讼经济与程序正义、程序加快与审理彻底、言辞与书面之间寻求平衡,在维护现有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对适用于电子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适用,待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和规则解释之后,再推进立法上的完善。

随着互联网司法研究的深入和相关实践的开展,特别是互联网法院的开始运行以及相关问题立法进程的推进,网上法庭的电子诉讼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通过网上法庭同样可以获得高质量的司法正义。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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