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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首次从台湾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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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框架下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合作,顺利让两名大陆居民收到台湾方面给予的被害人遗属补偿金新台币117万余元(约合人民币24万元)。
该案因一起发生在台湾宜兰地区的家暴刑事案件引起。2012年7月,台湾居民谢贤德因其妻方某某提出离婚而情绪激动,在台湾宜兰县的住处将方某某缢勒致死。在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方某某的母亲陈某某、方某某与前夫之子陈某(均系福建闽侯县人),根据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之规定,向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提起补偿因被害人方某某死亡致其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及精神慰抚金的赔偿申请,陈某另提起补偿因被害人死亡所致的殡葬费的申请。2013年2月,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根据《协议》,通过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协助调查取证请求,请求调查陈某某、陈某财产及所得。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明,两被调查人在福建省闽侯县系困难户,无房产、存款等任何财产。同年8月,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依据大陆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的内容作出决定书,认定陈某某、陈某的资力无法维持生活,有受抚养权利,符合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的条件,故决定给予陈某某法定抚养费及精神慰抚金共计新台币673447元(折合人民币约138580元),给予陈某殡葬费、法定抚养费及精神慰抚金新台币498623元(折合人民币约102605元)。

2013年11月,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在《协议》框架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陈某某、陈某作为台湾被害人遗属补偿案件的法定受补偿人,希望大陆法院继续协助使其取得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作为个案予以协助。

为确保台湾被害人在大陆的遗属能依法、及时、便捷地取得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多次进行沟通联络,经反复协商,最终确定了《犯罪被害补偿金请领书》、《收据》的样式,补偿金的给付方式及可以用于补偿金划款的金融机构等。据悉,陈某某已于今年4月13日,陈某已于今年4月14日顺利收到全部补偿款。

首例台湾居民被害人的大陆遗属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取得补偿金的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两岸司法机关对两岸人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关注,标志着两岸司法合作内容日益深化、范围不断拓展,也因此使两岸人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作者: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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