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福律师认为“在孕妇清醒的情况下,孕妇对自己的人身权有决定的权利,此时即使是家属也不能代为决定,医院强行剖宫救命涉嫌违法。”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注意此条中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前提条件是: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与“患者不同意的意见”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是指客观情况造成医院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还是不同意的意见,例如:患者处于昏迷状态生命垂危需要紧急采取医疗措施,其近亲属又无法联系到时属于上述情况。而本案中孕妇意识清楚,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是不同意剖腹产,而且其丈夫作为近亲属就在医院,该情况显然是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范围,因此该条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那么下面就涉及另一个问题,在孕妇不同意剖腹产手术而其近亲属丈夫同意剖腹产手术的情况下,医院是否有权进行剖腹产呢?郭子福律师认为:不可以。
孕妇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有权决定自己的人身权利,即是否进行剖腹产。作为其近亲属的丈夫只有在孕妇处于昏迷状态等无法表达自己意见而且生命垂危需要紧急采取医疗措施的时候,才能替她决定是否同意采取医疗措施。因此本案中即使孕妇的丈夫同意剖腹产手术,只要孕妇不同意进行手术,那么医院就无权强行进行剖腹产手术。医院强行剖腹产侵犯了孕妇的人身权利。如果因为剖腹产手术给孕妇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主治医生可能会涉嫌犯罪。
也有朋友会质疑:难道遇到这种情况,医院和家属只能看着孕妇与孩子处于危险之中甚至死亡而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吗?郭子福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和孕妇只能劝说孕妇,如果孕妇坚持不进行剖腹产手术,医院和其近亲属亦不能代替孕妇决定,因为孕妇自己的人身权只有其自己有权决定。(北京律师郭子福,www.guozifu.com,微信/QQ:2930818,电话:010-5129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