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福律师)从2008年5月4日到2009年1月1日,河南禹州农民时某在自己的两辆大货车上安装假军牌,共免费通行高速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以诈骗罪被判处该农民无期徒刑。之后,经媒体报道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多数人感到量刑如此之重,认为该案适用法律是否错误,而且审理该案的法官也被停职。
郭子福律师认为,该案一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量刑适当。根据该案公开的事实,时建锋的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安装假军牌骗取免费通行高速,偷逃金额达368.2万余元,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主观上时建锋对其安装假军牌骗取免费通行高速,逃避高速费的行为具有明知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时剑锋偷逃过路费金额高达368.2万余元,其行为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适用法律正确,没有错误。
有人提出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时剑锋的行为确实也适用该条法律规定,那么就出现了时剑锋的两个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即诈骗罪和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在刑法学中叫做牵连犯。时剑锋使用假军牌是以逃避过路费为目的的,其使用假军牌是逃避过路费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而且诈骗过路费利益则属于目的行为。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依法以“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那么无疑诈骗罪的处罚更为严重。所以一审判决中定罪为诈骗罪适用法律正确。
也许有人认为其使用假军牌是从某个冒军队的人员手中购买而挂靠的,并且还有合同,但其行为仍然属于诈骗,因为其明知其本人的驾车辆并非军车,但其悬挂了军牌,即使经过部队的人同意。而且军队同意其使用军牌的军人也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至于量刑为何如此之重,关键在于其逃避的过路费是否确应为368.2万余元。那就是过路费的制定标准是否有问题或者是本案的事实认定金额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的问题了。如果时剑锋认为过路费的标准过高,可以向制定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法院认定金额为368.2万余元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有错误,也可提起抗诉。当然,平顶山市中院如认为该案确有错误也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本案中,时剑锋的弟弟时军锋称曾花费90多万元找人走关系,希望“捞人”,却没有花钱为他哥哥请一名好律师。本案中,时剑锋的案件不是适用死刑的案件,其本人在开庭审理时也不是未成年人更不是盲、聋、哑或限制性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所以时剑锋在一审法院审理时竟然没有辩护律师,而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什么时军锋宁愿花90多万去走关系捞人,而不愿意花几万元去请一名律师给哥哥做辩护人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北京律师郭子福,www.guozifu.com,微信/QQ:2930818,电话:010-5129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