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犯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高发性犯罪,在刑事犯罪中一直占有较大比例。它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扰乱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在郧县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激情类伤害案件尤为突出,应引起重视。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3月,郧县院共受理移送的故意伤害类案件158件195人,其中,嫌疑人在受到外界刺激后,在强烈而短暂的消极情绪支配下实施冲动性伤害行为,导致故意伤害犯罪的案件共102件114人,占此类案件故意伤害案总数的65%。
(二)主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为低学历、低收入的中青年人。犯罪嫌疑人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的共计84人,占嫌疑人总数的74 %;在上述人群中,18岁至30岁的51人,占嫌疑人总数的45%,30岁至50岁的47人,占嫌疑人总数的41%;其中农村务农人员38人,占嫌疑人总数的33%,无业人员37人,占犯罪嫌疑人的32%,从事自由职业、保安等职业21人,占犯罪嫌疑人的19%;此类人群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
2、发案原因相对集中,案发具有偶然性。激情类伤害案件发生的诱引,相对集中于三类:一是邻里纠纷升级,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1%;二是消费、服务过程产生矛盾,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9%;三是生活琐事一言不和临时起意,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6%。这类案件从起因到实施犯罪的时间很短,没有预谋策划过程,案情简单,往往由口角琐事引起,当事人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犯罪表现形式基本上都是就地取材,如:棒棍、石头,刀等。案发后行为人大多悔恨交加。
发案具有偶发性,在陌生人之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升级为打斗造成伤害的,占此类案件总数的61%。如2013年10月30日晚,在郧县南化塘镇黄柿坪村2组,因张步杨让尹子文动一下车,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持钢管将尹的右前臂打骨折,造成尹子文轻伤。在熟人之间因口角,一时冲动造成伤害的,占此类案件的39%。
3、犯罪嫌疑人的性别与犯罪方式区别明显。其中,男性犯罪多属酒后致人伤害,男性酒后对于平素积怨或者突发的微小矛盾,易借着酒劲不计后果向对方施暴。如:2014年2月10日晚,张晨、邹海兵等人在白浪镇丹江村一组杨瑾瑾家吃饭喝酒,期间邹海兵和张晨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双方用啤酒瓶互相殴打,造成张晨轻伤,邹海兵轻微伤。而女性犯罪多是与被害人长期结怨,因琐事引发冲击将对方打伤。
4、青少年共同犯罪占一定的比例。青少年相对分辨是非能力差,由于年轻气盛,遇事好成帮结伙、逞强斗狠,倚仗人多势众欺凌他人,以团伙犯罪居多。如:2013年10月13日,郧县谭山镇谭山中学学生刘某以其学校同学何志浩要请人打他为由,要求社会青年刘原庚、陈艳红、蔡代兵等人翻墙进入学校,在校内无故殴打李庆高、万锁清等人,致万锁清轻伤。
二、案件的主要成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性格冲动作案。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社会生活、资源分配等方面处于劣势,面临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等现实压力,在社会交往中难以获得他人尊重,遭受外界刺激时,易丧失理智,诉诸武力。且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预见其伤害行为的法律后果,有的甚至只为出口气,完全不顾国家法律和别人的人身安危,一意孤行,使自己身陷囹圄。
二是被害人过错激发成案。此类激情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与嫌疑人因琐事引发的小摩擦是激情犯罪的导火索,因双方皆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致使嫌疑人的情绪逐渐升级直至失控,多数被害人在处理矛盾时有一定不当,甚至过错。
三是暴力文化侵蚀影响。目前很多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推崇个人英雄主义,崇尚暴力为主题,逐渐形成所谓暴力文化,受到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部分青少年性格暴躁,缺少法制观念,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自己的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
四是生活压力宣泄犯案。当前社会竞争压力大,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成员在经济收入、权利享受、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弱势群体人员在挫败感极度积累的情况下,容易衍生对社会和他人的仇视,并认为正当的手段难以满足自我权益。因此,在遭受外界不良刺激时,出现不可抑制的情感宣泄和暴力行为。
三、预防对策
一是关注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平。相关部门应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引导无业人员实用技能等培训教育,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其收入,完善失业保障,缓解弱势群体的生存压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使其重树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平复部分人群其嫉妒怨恨、打击报复的不良心态。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以案说法、以文释法,深入企业、单位、社区、学校和农村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加强法制观念,增强普法意识。将守法意识和法律观念深入到普通民众中,增强其行为的法律预见性。同时,提高公民道德修养,使其举止有礼,行为有度,尊重他人人格和正当权益,减少激情犯罪的刺激源。
三是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的调解功能。各社区组织、单位团体,以及政法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矛盾化解功能,加大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对因遭受重大事件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情绪疏导和物质帮助,将故意伤害激情犯罪的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被告人不单一的强调打击,一方面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一方面重视对其的思想教育。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相对自诉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对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故意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消除积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王向东 黄瑛莉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