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子福律师)最近,网上曝出厦大博导诱奸女生,还有已毕业的女生前来声援,也揭发博导诱奸了她,似乎舆论都一边倒地倾向所谓的受害者,我首先要谴责这个禽兽不如的教师。但我们冷静下来,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些被诱奸的女性几乎均涉嫌卖淫,所谓的诱奸多名女性的“禽兽”博导也仅仅是嫖娼而已。
在网上公布的案情中提到“以毕业工作保研保博为名,或利诱或威逼,被利诱威逼成功者大有人在,这样淫兽教师愈发得意,自说为: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既然谈到“诱奸”,则“诱奸”双方必然存在一种利益关系,“诱奸”者提供被“诱奸”者现实的利益或是许诺,这样才形成了交易。现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博导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刑法中与此类相关的侵犯妇女权利的犯罪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另一种是强奸罪,但两种罪都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为条件,即作为受害者必须处于“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不存在这两种情形,那就谈不上违背妇女的意志。而文提到的“诱奸”,显然不存在违背妇女的意志问题,也就是被“侵害”者,是为了得到“诱奸”者提供的利益而同意发生性侵的,最终“诱奸”者是否真的提供了利益不影响妇女本人发生性行为时的意志,也就是最终被“侵害”者没有达到目的,并不能否定当时被“侵害”者的主观意志处于“同意”的状态。
二、“诱奸”一词本来是出现在性侵未成年少女的事件中的,对于成年人是不存在“诱奸”这一说法的,对于未成年女性来说,由于其不能完全懂得保护和识别自己的性权利,因此在成年人利诱的情况下会与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下,成年人要承担责任的,比如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少女同意的情况下,也将构成犯罪。
三、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即为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即能完全辨识自己的行为,除非是智商不健全的残疾人,这一年龄界限不是随意定出的,而是经科学的论证和长时间实践为基础得出的一个年龄界限。做为女大学生来说,年龄显然都已满十八周岁,也不可能智商不健全,否则就读不了大学,不仅如此,一般来说应该比普通人智商更高才对,当然就不可能在性行为识辩方面还不如智障人士吧,因此,其所谓的被“诱奸”实属荒唐,她们完全能够明白自己在做什么,其本意无非是想不劳而获取得更大的利益而已。
四、卖淫是女性为了获得利益而出卖自己的身体,而这种利益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质,还可以是某些具有价值的好处或权利,总之,为了获得利益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即定为卖淫,而卖淫的开始方式可以是女性主动勾引男性,也可以是男性主动勾引女性,男性主动即所说的“诱奸”,也就是不管谁先提出都不影响卖淫的成立,法律上也没有对男性主动提出的“诱奸”而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排除在外。
因此,结论是,厦大博导“诱奸”的女性可能涉嫌卖淫,如果我们国家不注重女大学生卖淫行为,而一味片面查处博导,有可能使更多的女大学觉得有机可乘,从而变相鼓励了她们利用类似行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不仅不利社会的进步还可能使女大学生卖淫行为将更加普遍。
本人曾经接到过多起类似案件,现简述如下:
一、一位山东来北京的女大学生,据称当时为处女,来北京求职不利,最后认识一位铁路局的一位什么长,那位什么长许诺给其办理正式职工,于是该女委身于那个什么长,但一年后,该事没有办成,于是该女电话律师,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告那个什么长,当我问清缘由后,即意识到其当初行为其实涉嫌卖淫,未获得利益就想刑事案来报复,则将会构成伪证罪。
二、曾有一女大学生,上学期间的一个假期,男老师问其想不想出去玩,她说想出去,但没钱,于是男老师说我包你啊,该女大学生同意了,出去玩的时候老师与她住一个房间,她也同意,她的解释是为了省钱,而男老师与她一张床上睡的时候,她也同意,并告诉我说,这很正常,还反问我:“男女之间不能有正常的友谊?”,我真想再反问一下这个女孩子随便到这个程度,她妈妈知道吗?后来男老师提出要求发生性关系,并许诺可以在学习上帮忙她,她开始不同意,说没想到这个老师平时那么好,怎么在床上就变成这样了?我反问:“你在高中没有学过生理卫生,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你让男人和你睡一张床,你竟然要求男人对你无动于衷,简直荒唐透顶。”,她又说,后来那个男老师独自睡去了,她说她挺不忍心,也想到如果和老师搞好关系可以日后帮她的忙,于是她主动同意了。我又忍不住插话道“你这不自找的吗?”,后来她与老师保持了数月的关系,有一次当她知道这个男老师还和其他女生的来往,她很生气,就问律师能不能告老师强奸。
其实,我要说的是以上两起事件中的女大学生都涉嫌卖淫,当然男性也是禽兽不如的货色,但如果在事件发生后都一味指责男性,则不仅不利女性的保护,反而将纵容女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出卖身体的行为,因此,为了净化社会环境,为了充分保护正当妇女权利,凡此类事件中,必须处理双方,而不是单处男性。(郭子福律师:中国百强律师、央视主讲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物理学士、漫画家、国家二级武术裁判,易信公众号:zifuguo,微信公众号:guo-zi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