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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 ——北京东城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诉北京奇虎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40803裁判要旨
  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诚实信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
  案情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虎公司)经营的网站(www.360.cn)上存在“屏蔽百度广告”插件(以下简称涉案插件);涉案插件存在于本周热门排行榜中;点击安装涉案插件提示要求先安装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两个浏览器的数字签名人均是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三六零公司)。当用户安装涉案插件后,使用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登录“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该插件会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的推广链接以及右侧(包含正常的搜索结果)的全部内容。原告曾两次致函被告,要求其删除侵权插件。但被告至原告百度公司起诉时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删除或断开涉案插件。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于2013年6月6日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删除涉案插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二被告同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同经营着互联网相关的服务和产品,故原告和二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推广链接其经营模式是用户点击推广链接,搜索引擎服务商依据用户的点击量向发布推广链接的客户收取相应费用。涉案插件的安装会导致原告丧失用户点击推广链接并以此收取相应费用的商业机会,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百度利益受损。涉案插件在名称上显示是针对原告开发,在功能上不仅屏蔽推广链接而且将百度网正常的搜索结果亦予以屏蔽,故被告在对涉案插件进行审核时,应对涉案插件若予以上线传播会对原告产生何种不利结果,或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秩序产生何种负面影响有所预期,其有能力知晓会产生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插件予以传播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涉案插件的传播行为而并非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的下载和安装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万元。
  宣判后,原告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崛起和繁荣,互联网公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作为依据进行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该条款的适用已经超越传统具体条款的适用范围,成为审判实践中适用越来越广泛的条款。因此,在互联网行业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逻辑和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在审理中遵循了以下的审理思路:
  1.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本案原告系百度网的经营者和主办者,被告北京奇虎公司系360安全中心网的经营者和主办者,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下载文件所标识的数字签名及开发者英文名称所对应的主体为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因此原告和二被告同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属于同业竞争关系。
  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对市场交易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它是所有市场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要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公平原则要求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以及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不正当地阻碍他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可以说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企图不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而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创造的有利条件都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所谓“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
  本案被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涉案插件在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平台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因此对于该行为我们要分析其是否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因涉案插件在名称上专门针对原告开发,且插件功能上会屏蔽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及右侧的推广链接,而且对于搜索结果页面右侧的正常搜索也会进行屏蔽。推广链接的经营模式即是用户点击推广链接,原告向发布推广链接的用户收取费用,而涉案插件的存在会导致用户减少点击推广链接的机会,因此该行为会破坏原告的经营利益,违反了公平原则。
  经被告公证显示,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对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上对第三方上传的软件要进行事先审核。涉案插件在两个浏览器中心平台上处于本周热门较明显的位置上,且原告曾两次致函要求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删除涉案插件,而被告北京奇虎公司未予以处置。综合上述行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互联网行业“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未遵循公认的互联网行业商业道德,被告应对其传播涉案插件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制作涉案插件,而在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传播涉案插件的行为。
  3.关于安装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理由即是该公司为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的数字签名人,认为奇虎三六零公司亦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插件在安装前需要先安装上述两个浏览器,涉案插件同浏览器进行了捆绑。因各互联网公司经营的软件平台常针对各自的浏览器开发,软件同浏览器具有适配性是行业普遍现象,两个浏览器的存在及安装并不具有违法性,故原告据以起诉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案号:(2013)东民初字第08310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樊 雪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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