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作者:郭子福律师)李某在北京想买车,但苦于无法摇到车辆号牌,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向别人购买车辆号牌,但听说购买是不合法的,于是就想以租赁车辆号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于是通过中介找到了已摇到号牌还未购车的张某,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租赁了张某的号牌,然后李某买了一辆宝马车以张某的名义去车管所进行了车辆登记及领取了号牌。并且为了防止风险的产生,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该车的实际购买人为李某,车辆发生一切责任都与张某无关,并约定租赁期为10年,中途不得反悔,如一方违约要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那么这个合同真的能够避免风险吗?
【郭子福律师观点】
一、车辆号牌租赁合同因违反北京市车辆管理的规定,因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因而,虽然双方签订了号牌租赁合同却仍然不能得到保护。
二、在车辆号牌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会出现什么后果呢?首先是在出现交通事故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司机承担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车辆所有人是司机本人,即出租号牌的人是不用承担的责任的,但如果该车辆因未交纳保险并且司机又出现不能赔付的情况,则出租号牌的人因在车管所登记为车辆所有人而具有交纳保险的义务,所以未交纳保险造成的无法赔偿的情况,出租号牌的人是免除不了责任的。其次,车辆出现非现场违章的情况下,如果司机不守信用而不去积极处理,则将导致出租号牌的人需要承担责任。总之,出租号牌的人因在车管所登记为车辆所有人,虽然真正的所有人为承租号牌一方,但一旦出现承租号牌一方逃避应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出租号牌一方则出面需要承担责任,往往在此种情况下会出现很多纠纷。甚至在车辆不可控的情况下,承租号牌一方任意违章而出现巨额处罚不处理,导致出租号牌一方巨大损失。
三、对承租号牌一方也存在风险,即出租号牌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因为出租方在车管所登记为所有人,因此,从动产物权登记的角度,他是车辆所有人,当然可以随时要回车辆,至于承租方的出资只能做为借款或不当得利要求号牌出租方归还,并且出租方还可以向承租索要承租方用车期间的租车费用。这不得不说对承租方是非常有风险的。更可悲的是,因为号牌租赁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并不能适用合同条款要求出租号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也是可以变通处理的,这样可以避免上述风险的产生。即由车辆号牌租赁合同改为车辆租赁合同,并采用违约金来约束双方,但具体操作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如何解决出租车辆一方的身份合法的问题等等。但一般来说这仅仅是临时的解决方式,不是长久之计。从长远来考虑还是要等待摇号指标来解决问题。(郭子福律师:中国百强律师、央视主讲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物理学士、漫画家、国家二级武术裁判,易信公众号:zifuguo,微信公众号:guo-zi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