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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电子发票涉嫌违法

20131025224458646      提到电子发票这个概念,最早是在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提到的,一般人把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概念相混淆,甚至把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称为“网络(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这种说法极其错误,下面我们先对发票的出具行为进行分析。

一、传统发票的出具,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制作发票过程,第二部分是制作发票结果,第三部分是交付发票。

第一部分中分开户、领取空白发票、填写发票内容、交回发票底联给税务部门四个过程,首先一个合法的纳税人需要持营业执照等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开户手续,然后领取一定数量的空白发票,在纳税人即商家出售商品时,在空白发票上填写商品名称、型号、金额及日期等,并加盖商家公章,填写内容有手填及税控机打印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填写的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填写内容后,发票底联经过一定时间返回税务部门,经过这四个步骤,就完成了制作发票的过程。

第二部分,即制作结果,传统发票的制作结果只有一种,即纸质发票。

第三部分,商家将纸质发票交付消费者。

二、201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当中,规定了该办法调整的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因此该办法调整的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法律关系,和消费者没有任何关系,而这个办法中涉及的问题是针对发票制作过程的,即发票的上游,也就改变了传统发票的制作过程,不需要领取空白发票,而是直接通过网络制作,网络发票的出具也是三个部分,即:制作发票过程、制作发票结果及交付发票。

第一部分包括开户、填写发票内容及保存三个部分,去掉了传统发票的领取空白发票和交回发票底联的步骤,以保存作为交回发票底联的效果,即商家在出售商品时通过税务部门的在线发票管理系统填写发票内容,即商品名称型号、金额等信息,点击保存,即完成了发票的制作过程。

第二部分,制作结果,《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可见,目前合法的 “网络发票”制作结果,仍然是经过打印而成的“纸质发票”,当然,“网络发票”也可以经过另存为制作成“.pdf”格式的电子发票,在《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由此可见,“网络发票”制作结果中经打印形成的纸质发票是完全合法的,而电子发票仅仅是在试用阶段。

在《税务总局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问》中也能看出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该问答第三“答:《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媒体认为该办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目的是为“对电商征税”做准备,征税后成本会转嫁给网络购物的消费者。   这是一种误解。网络发票是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以及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    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是网络发票的电子形态或者说无纸化形式。网络发票的推行为使用电子发票奠定了基础。”

网络发票的开具的第三部分仍然是交付,对于通过“网络发票”制作打印生成的发票可以直接交给消费者,而对于电子发票,如果将来从法律上给予其完全的合法地位后,需要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彩信发送的方式交付给消费者。

对于某些商品在法规中是明确要求提供发票的,比如《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但是,京东商城在出售移动手机等商品时公然把处于试用阶段的“电子发票”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做为默认选项,完全置消费者知情权于不顾。并且生成的电子发票也并未交付给消费者,而是其自称已经制作了电子发票并放在他们的系统中,消费者需要时可以下载。用传统发票的出具来比喻,就是说商家出售商品时并未给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询问时,告知:“你的发票我开好了,放在我办公室,你可以随时来取的”,这样不交付的电子发票,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因此,京东商城在出售移动手机等商品时,未提示消费者即默认采用处于试用阶段的电子发票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在出售移动电话等商品时对消费者不交付发票则涉嫌违反有关移动手机的法规。因此京东商城的电子发票目前涉嫌违法。

传统发票中很多商家采取的偷漏税方式,就是在出售商品时不开发票,当消费者提出时被告知发票开好了,随时来取。电子发票不存在这个问题吗?(郭子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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