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子福律师,物理学士)新公司法的出台毫无疑问是顺应社会发展必然结果,表明我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然而它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影响,如果公众不加注意,反而不一定是利好,所以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一 、要求公众与商事主体即公司发生交集时必须更加提高辩识能力
由于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改为认缴出资,而且取消了验资制度,这无疑对开公司的人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就是说以前需要投资人有了一定的资本或凑够一定的资金才能开公司,现在不用了,只要表态愿意出一定的资金就可开公司了,实际上有没有钱并不影响。因而将出现大量的皮包公司,这必然增加了公众对公司信用识别难度。
新公司法取消以前相对严格的年检制度,也会使多年不运作的公司继续正常存在,以前通过工商部门可查那些停止运营不再年检的公司,现在这个渠道交给公众自行识别。
二、提供公司投资人便利的同时减轻了工商部门及某些中介机构的责任。
以前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时,可能被害人因工商部门或验资机构监管不力而要求这些部门承担责任,而新的公司法取消了验资及实缴资本的监管,这些部门将不再介入这些环节,因而这需要公众更加清醒的了解,而不能再依靠政府部门监管。
三、对公司代理及验资等机构的影响
由于以前开办公司手续复杂,有时在资金不到位时还需要代理机构垫资以通过验资环节,现在新公法对相关制度的变化将导致这些中介机构生意冷清直至倒闭。
四,对律师业的影响
由于新公司法的出台减少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而将对公司的监管交给市场,所以存在公众与公司发生关系或公司间发生关系时,对对方公司的资信调查显得由为重要,以前对公司的资信一般由律师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新公司法出台后这一业务将会增加。(作者:北京律师郭子福,中国百强律师、经济师、物理学士、漫画家,www.guozifu.com,微信/QQ:2930818,电话:010-5129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