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诉讼实务 »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200610269243773499什么是有组织犯罪?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因为所涉及的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对于客观的观察者来说可以区分清楚的、关系分明的现象。贩毒、贩卖人口、黑手党、帮派、老客帮以及诸如此类的现象,其本身并不能自动拼成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图像。而更多地只有在思想的和概念的层面才能建立起这种联系,因此,有组织犯罪首先只是一个构想出来的概念–即一个缺少清楚共识和清晰结构的概念。因为,关于有组织犯罪发生原因的观点,在分歧点上相去甚远。

一、关于”有组织犯罪”性质的基本假设

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性质有三个基本假设。第一个基本假设是:有组织犯罪是犯罪行为的特殊范畴,比如,德国的官方定义,”有组织犯罪”的核心是”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1 。这就意味着,有组织犯罪和非组织化犯罪之间的界限,无论在什么地方一直都会这么划分:一边是自发的、冲动地实施犯罪行为,另一边是有计划、长期持续地实施犯罪行为。

第二个基本假设是:有组织犯罪,首先并不是犯罪行为的有组织性,而是犯罪行为人的有组织性。据此,”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应该指的是犯罪人的组织。比如就像美国联邦侦查机构(FBI)的定义所描述的”有形式结构”的”集团”2 。有组织犯罪和非组织化犯罪的界限,无论在什么地方都要在社会的孤立个体的行为人与复杂的行为人之间的联合的两个极点之间进行划界。

第三个假设是,有组织犯罪的核心要素是权力的行使。要么由单独的犯罪行为人,要么由单独的犯罪行为人与社会精英联合行使。第一种情况,人们叫做”非法治理”,或者叫做”法外治理”,这里指的是社会环境的整治,国家由于原则的原因不愿管治,比如非法市场和犯罪人环境,要么是因为缺少必要的资源而国家不能管治,比如,对于偏远的区域和堕落的亚文化的控制3 。第二种情况,人们把有组织犯罪叫做一种体系状态,或者制度化的状态,与黑社会合作来腐蚀合宪的制度、经济与政治是这种状态的标志4 。据此观点,有组织犯罪和非组织化犯罪的界限,一边是没有制度影响或者没有政治影响的犯罪人等级环境,另一边是有犯罪行为人大鳄在较大或较小的社会空间内行使权力。

所提到的三种关于有组织犯罪性质的基本观点中哪个是正确的?有组织犯罪和非组织化犯罪之间的界限究竟要划在什么地方?这些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因为现在还根本不存在回答这些问题所依赖的任何基础。

二、老套和现实

正如,对有组织犯罪只可选择一种”正确的”理解,这样的误解一样,把不同的观念图像仅仅作为侧面纳入一个或者同一现象,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比如,这种观点:有组织犯罪以其持续高效地实施犯罪行为的有权势的犯罪人组织的纯粹形式得以体现。如果说这种形式的组织目前还不存在,那么,这样的组织无论如何就是无组织的犯罪到逐渐有较强组织的犯罪直线发展的逻辑终点。任何合乎有组织犯罪的老套形象的事件,比如可以是一起轰动的谋杀,一笔关键的毒资,或者未遂的保护费勒索,都可以看做是德国也在发生着的这个发展过程的标志。但是,这种从非组织化的犯罪向有组织犯罪单一维度的、线性的发展(老套)观念忽略了现实。因为犯罪行为实施的有组织性、行为人的组织程度和犯罪人的权力施展都是相互独立地发展的因素。很好的例子可能是:比如在贩毒和贩卖人口中持久并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在其背后不见得就有相应的复杂的组织。在这些领域典型的是单个的个人和短期协商基础上的小团伙共同合作。例外的倒是涉及多个市场层面的犯罪人的企业5 。比如从制毒经过走私毒品再到贩入销售国,正如所谓的卡里-卡特尔(Cali-Kartell),就是这种情况。官僚行政上的花费确实过大,而且这也使得这种组织特别容易受到刑事追究。

三、西西里(岛)黑手党的例子

尽管像西西里的科萨·诺斯特拉(Cosa Nostra)黑手党组织并不符合老套的形象,初看起来,科萨·诺斯特拉(Cosa Nostra)是犯罪人的组织,该组织积极从事贩毒和其他犯罪,并同时在其控制的西西里人中扮演着”地下政府”的角色。但是,进一步观察,事情完全是另一番景象。

西西里黑手党由大约100多个叫做”家庭”或”家族”的地方集团组成。这些家族在其各自的影响领域内,收取合法企业和非法企业的捐税,相应地为这些企业提供保护。在这一点上,它是一个行使准国家权力的形象。但是,成问题的是,个别家族总想与整个黑手党相提并论。长期以来,这些家族很大程度上都是自治独立的。他们之间团结一致的地方限于相互承认各自(排他)的影响范围。只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即黑手党诞生后的大约100年,黑手党发展出了一种建立重要的协调小组的统一的组织结构雏形,尽管权力的重心仍然保留在个别家族那里。因此,对于西西里黑手党,只可能有限地认作是一个统一的、中央控制的组织。

更成问题的是,黑手党是以组织形式从事贩毒意义上的犯罪人组织。而实际上,家族或者黑手党整体作为组织进行协调的唯一犯罪活动,是行使准国家的暴力,即征收保护费。相反,毒品交易和其他非法交易是有自负其责的个别成员所从事的6 。如果逮捕了一黑手党老板(Boss),虽然这对黑手党的秩序体系、勒索保护费和成员之间内部冲突的调停有潜在的影响,但是,对于个别成员自负其责的犯罪活动,比如贩卖毒品(毒品交易)并没有影响。因此,为理解这种根据有组织犯罪不同观点有所归属的现象,在超越媒体不懈翻版的老套(刻板)方面,有必要采取一致冷静客观而有所区别的观察方式。归根到底,所涉及的是这个问题,犯罪行为人是怎样或多或少实用地应对产生于非法条件的挑战的。无论是犯罪行为的”有组织性”,还是犯罪行为人的”有组织性”,在此意义上都可以解释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策略,但不能解释为阴险共谋(阴谋诡计)的产物。

四、实施犯罪行为的逻辑

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首先取决于各种犯罪本身固有的内在逻辑,其次取决于可资利用的资源。比如,制造合成毒品,比如冰毒,就有不同的程序(生产流程)。采用什么流程,取决于作为原料,可以使用什么化学品,以及现在具有什么样的专业知识7 。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是黑手党成员,还是老客成员,以及毒品生产是否在特定犯罪集团的权力范围内进行,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相对来说,都没有直接的影响。因为逻辑上必不可少的东西,并不受这种框架条件的影响。无论如何,可能的间接关系是,比如,如果与黑手党组织或者老客帮保持成员关系,而这种关系对于购置原材料或者购买知识产权可做方便之利用,那么组织就与行为的方式方法可能产生一种间接关系8 。

五、犯罪行为人的组织

犯罪行为人的组织,只有当问特定的犯罪行为人结构会满足行为人什么样的需求时,才能得到最好的理解。犯罪行为人的基本需求可以区分为5个:

” 获取使犯罪行为能够实施或者易于实施的资源

” 让其犯罪行为合理化的意识形态(中性化技术)

” 社会地位

” 逃避刑事追究的安全性

” 避免其他犯罪行为人报复的安全性9

这些基本需求,要么以犯罪行为人团结起来并相互支持的方式得到满足,要么单个的犯罪行为人或者作为团体为其他犯罪行为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在现实中,可能出现一种复杂的、很难理顺的关系网。根据功能标准把犯罪人的结构进行区分并分为三种结构类型:经济的犯罪人结构、社会的犯罪人结构和准国家的犯罪人结构,有助于大致了解这种关系网络。

(一)经济的犯罪人结构

经济的犯罪人结构直接服务于获得物质利益的目的。为实施所有权犯罪和财产犯罪(比如,盗窃、抢劫和诈骗),或者提供非法物品和服务(比如毒品、武器或者色情儿童图片),犯罪行为人进行特别合作。在广义上看,集体实施性犯罪,比如有组织地对儿童进行性滥用(性侵),也可以归入这个范畴10 。由于合作,犯罪行为的实施成为可能或者变得容易。在这一点上,如果犯罪行为人结合在一起,就是理性的;另一方面,这种结合也会产生单个犯罪行为人不会遇到的特有风险。其一,由于共犯和其他知情人(人数多)刑事追究的风险也升高了,因为他们都可能是警方潜在的报信者、”卧底”和证人。其次,犯罪行为人也可能面临成为自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的危险。有组织犯罪行为人可能成为盗窃、抢劫和诈骗的被害人,他们也可能相互发生争执,而他们并不能在警方和法院那里寻求保护。

犯罪行为人寻求保护自己免于与其他行为人共同行动的风险,有不同的策略。他们会把共犯和内部知情人限于值得信赖的人的很小圈子,即限于朋友和亲戚。但是,这只有有限的可行性。像所显示的,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的范围和程度相关增高的,不仅有行为人团伙化的大小,而且与其团伙的不纯一性有关。这就是说,凡是竭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趋势上将会尽可能地与那些和自己没有紧密信任关系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合作11 。行为人也可以通过暴力威胁和使用暴力获得敬畏,并保护免于遭受由于其他人的缘故而造成的损失。

(二)社会的犯罪人结构–犯罪行为人社团

但是,使用暴力容易升级,并很快变成不可估量的风险。因此,在犯罪人环境中,有一系列避免暴力的和无暴力调停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之一就是建立(类似正面民间协会的)犯罪行为人协会。在此指的是犯罪行为人结构,这种结构首先满足的是社会功能。另外,它的标志是其成员特别的团体归属感和相互帮助与照顾的义务。

这种结合的例子是,像西西里科萨·诺斯特拉(Cosa Nostra)样的黑手党组织,意大利卡拉布里亚的光荣会(Ndrang heta),中国的三合会,日本的三口组,前苏联的律贼(vory-v-zakone)12 ,以及像地狱天使(Hells Angels)和草寇之类的老客帮,在此,不同于其他所提到的组织,老客帮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犯罪人组织,而通常甚至是拥有官方登记的团体13 。

在这些团体中的成员身份,对于犯罪行为人,有其好处。这种身份会很快产生与其他许多犯罪人的信任关系,而不必是在他们之间早先存在紧密的私人关系后才产生信任。相互帮助的义务意味着,犯罪人在其合法的和非法的活动中,可以享受到所有其他成员的集体保护。如果他们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相互照顾的原则就有适用,并且在有争执时,可以适用内部冲突的调停机制。

(三)准国家的犯罪人结构

类似的避免冲突的和调停冲突的机制,在整个犯罪人环境内也得到了发展。准国家的结构的最纯粹特征表现为:组织化有约束力地确定了,什么人可以以何种方式实施何种非法活动。这造成的结果是,特定的特别讨厌的犯罪行为,比如街头抢劫和海洛因交易受到禁止,而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人的圈子,比如从事淫媒的犯罪行为人和非法赌博的犯罪行为人,即谁在实施这些特定的犯罪,在犯罪人结构中始终是一目了然的。因此,就避免了充满冲突的竞争状态,并且也减少了暴力行为的概率。犯罪人环境的这种组织管理和治理结构,有利于避免媒体和刑事追诉机关令人不快的关注。

准国家的结构可能建立在个体犯罪行为人与犯罪人组织化之间的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但是,它也可能产生于在斗争中顶住了其他犯罪人的组织化而达到了自己的犯罪人组织化的目的(获得了承认)。那么,准国家权力的行使就典型地与捐税的征收联系了起来,而作为一种”黑社会的税赋”,犯罪行为人必须缴纳其部分收益。

在黑社会内部已经获得霸权地位的犯罪人组织,有时会充分利用其地位来进行地地道道地勒索,而不是以提供保护和调停冲突的形式提供对价服务。但是,准国家结构像国家一样,长期所奉的是合法性之命,即奉服从权力感,权力的行使有其合理性的服从权力感14 。

准国家结构把其其权力范围从犯罪人的环境扩张到国家有限管束或者根本没有管束的合法社会的范围,发生于特定的条件。在竞争激烈的经济部门,就是这种情况。典型的例子是纽约的大区域的私营垃圾清除装运,在纽约,基于企业的要约,犯罪人组织进行了卡特尔协商。

六、犯罪人网络和犯罪人组织15

对于所提到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准国家的)三种犯罪人结构类型,要强调两点。其一,犯罪人结构并不必然都是指像西西里的科萨·诺斯特拉(Cosa Nostra)或者老客帮一样的组织,这些组织有其形式结构,并且基于严格地招募程序能够在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划出清楚的分界线。而犯罪人的结构类型常常是没有任何组织团结(聚合)的、同样满足功能的网络形式的结构。有时甚至出现的是,特定的功能比如准国家的功能是由个别人以调停冲突的形式完成的,这个别的人在犯罪人环境中拥有相应的威望16 。

其二,犯罪人结构的三种基本类型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一个犯罪人网络或犯罪人组织能够完成多个功能。因此,西西里的科萨·诺斯特拉(Cosa Nostra)”家族”,像已经指出的,既有给其成员提供保护和地位的秘密社会的特征,又有准国家功能的”黑社会政府”的特征。较为罕见的并且确实在小范围可以考虑的是,犯罪人结构既能履行非法企业的功能,也能履行社会的和准国家的功能。因为对组织结构的要求很不相同,对于准国家结构典型的集中决策力(集权)的等级,通常在非法企业中很不灵活,而且由于内部高度的交流需求,也极容易受到刑事追究。

有组织犯罪的德国官方定义合乎犯罪人的结构形式的多样性,由此,该定义在实务上并没有对组织结构的存在提出任何要求。至少三个人长期分工合作是唯一的对于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必要要求。

七、解释观点和威胁的氛围(环境)

如果观察”有组织犯罪”概念所概括的所有现象,就可以发现,从本质上,其中的许多现象都是可以解释的。许多属于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人组织的东西,对于非法性的条件和各自犯罪领域的逻辑必要性是有责任的。在此意义上对有组织犯罪的理解还有在行为机会、非法物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刑事追究的(主观)强度所决定的范围内才可以发展出来。

第二个解释观点是,国家不愿或者不能有效管治特定的社会领域。在这种权力真空中,产生了履行准国家功能的机制和结构。在此,讨论有组织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犯罪人和犯罪人组织,在什么程度上通过暴力和腐败试图有针对性地开拓这种自由空间,并以此来逐渐削弱国家的权力。

这种思考依据的尤其是犯罪行为人与国家之间的暴力对立的例子。因此,比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麦德林-卡特尔(Medellin-Kartell)就试图以恐怖集团对抗阻止把毒贩引渡给美国的哥伦比亚国家领导人17 。大约在同一时间,西西里的黑手党借助袭击政客和法官以动摇意大利国家的企图,也达到了高潮18 。在两种情况下,国家都保持了优势,并且充分说明:国家即便虚弱,国家的资源也远远胜过月入百万的犯罪行为人的资源。

在此背景下,主要是在与以犯罪手段追求其利益的社会精英打交道中,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威胁。解决的办法是强有力市民社会、留意紧盯着的媒体以及受法和法律约束的运作良好的安全机关的有机结合。

注释:

*美国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伊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1Bundeskriminalamt, Bundeslagebild 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2011, Wiesbaden 2012, S. 10, online: “http://www.bka.de/nn_193360/DE/Publikationen/JahresberichteUndLagebilder/OrganisierteKriminalitaet/organisierteKriminalitaet__node.html?__nnn=true” (2.8.2013).

2 Vgl. FBI, Organized Crime, Glossary of Terms, “http://www.fbi.gov/about-us/investigate/organizedcrime/glossary” (2.8.2013).

3Vgl. Paolo Campana, Eavesdropping on the Mob, in: 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8 (2011) 3, S. 213-228; Federico Varese, What is organized crime?, in: ders. (ed.), Organized Crime, London 2010; Stergios Skaperdas,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organized crime, in: Economics of Governance, 2 (2001) 3, S. 173-202.

4Vgl. Alan Block, East Side, West Side, New Brunswick 1983.

5Vgl. Gerben Bruinsma/Wim Bernasco, Criminal groups and transnational illegal markets, in: Crime, Law & Social Change, 41 (2004) 1, S. 79-94; Ron Chepesiuk, Drug Lords, Wrea Green 2005; Scott Decker/Margaret Townsend Chapman, Drug Smugglers on Drug Smuggling, Philadelphia 2008.

6Vgl. Diego Gambetta, The Sicilian Mafia, Cambridge, MA 1996; Letizia Paoli, Mafia Brotherhoods, New York 2003.

7 Vgl. Rocky Sexton et al., Patterns of Illicit Methamphetamine Production, in: Journal of Drug Issues, 36 (2006) 4, S. 853-876.

8Vgl. James Quinn/Shane Koch, The nature of criminality within one-percent motorcycle clubs, in: Deviant Behavior, 24 (2003) 3, S. 281-305.

9Vgl. Joel Best/David Luckenbill, Organizing Deviance, Englewood Cliffs 1994.

10Vgl. Manfred Karremann, Es geschieht am helllichten Tag, K?ln 2007.

11Vgl. Juan Gamella/Maria Luisa Jimenez Rodrigo, Multinational export-import ventures, in: Sharon R?dner Sznitman/B?rje Olsson (eds.), A Cannabis Reader, Lissabon 2008; Klaus von Lampe, Criminals are not alone, in: Petrus van Duyne et al. (eds.), Crime Business and Crime Money in Europe, Nimwegen 2007.

12 律贼是指在前苏联、前苏联国家和俄罗斯的黑手党中拥有某程度的权力和高阶的地位并受到尊敬的罪犯。律贼是后苏维埃世界中有组织犯罪中的精英份子,他们的地位相当于意大利黑手党的”教父。据俄罗斯新闻渠道报道,独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大概有百余个。据此估计,全球律贼的数量大概在数百与一万之间。律贼并不局限于俄罗斯裔,很多都是来自不同的国家,包括一些前苏联国家或前华沙公约国家,例如波兰、捷克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参见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E%8B%E8%B3%8A–译者注。

13Vgl. Thomas Barker, Biker Gangs and Organized Crime, Newark NJ, 2007.

14Vgl. Anneliese Graebner Anderson, The Business of Organized Crime, Stanford, 1979, S. 45; D. Gambetta (Anm. 7), S. 33, S. 187.

15有组织犯罪到底是由犯罪组织实施,还是由个体犯罪者(无论有没有与其他犯罪者合作)自发性持续地实施的犯罪呢?学者们的共识是,有组织犯罪者体系,尤其是跨国的犯罪组织,与其说是”组织”,其实更像是”网络”。对此,参见Bruinsma,(3.&Bernasco,W.(2004),Criminal groups and transnational illegal markets:A more detailed exa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ocial Network Theory,Crime,Law and Social Change,vol. 41,no. 1,pp. 7994;Kenney,M.(2007),The Architecture of Drug Trafficking:Network Forms of Organisation in the Colombian Cocaine Trade,Global Crime,vol. 8,no. 3,pp. 233-259;Williams,P.(2001),Transnational Criminal Networks,in:J. Arquilla,D.F. Ronfeldt (eds.),Networks and Netwars:The Future of Terror,Crime. and Militancy,Santa Monica,CA:Rand,pp. 61-97.–译者注。

16Vgl. Markus Henninger, “Importierte Kriminalit?t” und deren Etablierung, in: Kriminalistik, 56 (2002) 12, S. 714-729; Erich Rebscher/Werner Vahlenkamp, 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Wiesbaden 1988.

17 Vgl. Luis Canon, Pablo Escobar, Berlin 1994.

18 Vgl. Salvatore Lupo, Die Geschichte der Mafia, Düsseldorf 2002.

作者:克劳斯·冯·兰珀* 著 樊 文** 译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网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