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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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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因为家庭暴力解体。因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一方过错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如果不能够得到救济,则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第一,填补损害。这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救济手段最主要最重要的功能,无过错方由于另一过错方的侵权违法行为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摧残,通过补偿损失可以使受害方得到一定的慰藉,虽然我们说精神上的损害是不能直接用金钱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功能,可以使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的恢复和救济。

第二,慰抚受害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人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通过对受害一方的经济补偿,可以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三,制裁过错方。过错方由于漠视配偶利益做出了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而对无过错方造成了身心的严重摧残,让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起到一种谴责和惩戒作用。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社会公众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对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作者简介】
蔡俊,单位系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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