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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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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很有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问题,谈一些浅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一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述规定表明,反诉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提起反诉是法律赋于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生动体现,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标志。

所谓反诉,就是指在已经发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针对原告人所主张的权利,以独立起诉的形式,通过人民法院向原告提出相反的诉讼请求,让两个诉共同审理,以达到全部或部分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反诉具有下列的特征:第一,诉讼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讼被告人向本诉的原告人提起,他们双方只是互相交换了诉的地位,本诉的被告人成为反诉的原告人,而本诉的原告人则成了反诉的被告人。他们既有原告人的身份,又有被告人的身份,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反诉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与本诉都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且互相独立存在。虽然反诉是对本诉而言,本诉的存在是提起反诉的前提,没有本诉,就不发生提起反诉的问题,但是,两个诉的诉讼请求,发生的时间不同,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提出的,反诉的诉讼请求,则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提出的,而且反诉提起以后,其诉讼请求就独立存在,不因本诉撤诉而受影响。第三、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原告人提起本诉的目的,是因自己的权利受到被告人的侵犯或与被告人发生争执而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审判上的保护。被告人提起反诉的目的,则是为了对抗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而针对原告人所主张的权利,提出与其相反的请求,以达到抵销、吞并原告人的诉讼请术,使之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超出原告人的请求范围。第四、反诉的诉讼请求与理由和本诉的牵连性。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必须存在着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它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以同一事实为依据。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认为是反诉,否则就不是反诉。例如夫妻双方经判决离婚后,一个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交付抚育费。不久女方再婚,男方拒绝支付抚育费,女方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按时支付子女抚育费。在审理中男方提出将子女改归自己抚养的请求。男方这一请求,即可认为是对女方提出了反诉,因为其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并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有牵连,又相对抗。如果男方胜诉,即吞并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假如男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是将子女归自己抚养,而是叫女方返还占住的房屋,虽然也是一个独立的请求,但与女方要求支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事实上的联系,又不能抵销,吞并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就不能认为是反诉。

由于反诉具有上述特征,因此提起反诉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反诉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提起反诉的时间。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后至对本诉作出判决、裁定以前,因为提起反诉,必须以本诉存在为前提,并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以便反诉与本诉能够合并起来,共同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本诉,就不发生反诉问题,若人民法院对本诉已经作了裁判再提起反诉,也就没有意义了。

2.提起的反诉,要能达到抵销,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使本诉的请求失去作用的目的。如果达不到这一目的,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则不应作反诉受理。

3.提起的反诉,要能达到共同审理的目的。人民法院对有关联的诉加以合并共同审理,是为了加速对案件的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两个案件,节省时间和人力、财力,并避免对同一问题的案件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如果提出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使诉讼程序更为复杂,审理时间拖得更长,也不宜作反诉受理,而应作另案处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的反诉,能否正确地审查受理,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顺利完成民事审判任务的问题。加之反诉情况又较复杂,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遇到本诉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时候,应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加以对待。既要注意到反诉的独立意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防止扩大反诉的范围,无原则地迁就被告,损害原告人的权益。在审查受理反诉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被告人提起的反诉,经审查只具有一般诉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反诉的特征,就不应作反诉受理,而可作另案受理;具备反诉特征,只是提起的条件有所欠缺,能补正的要让其补正,待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补正或拒绝补正的,也不应受理;符合反诉特征和提起反诉条件的,应予受理,与本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共同进行审理。

本诉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一般应在开庭审理本诉前递交反诉状,并按反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以便人民法院发送本诉原告人,让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做好应诉准备。如果书写反诉状确有困难,也可以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反诉状的内容,也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情况,住址,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若反诉是在法庭审理本诉时,于辩论中提出,本诉原告人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应予准许;人民法院也可视反诉情况,依职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对本诉被告人提出的反诉,本诉原告人可以进行反驳,但不得再提起反诉。否则,反击反来,没有止境,拖延诉讼,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很不利。

人民法院在受理反诉后,与本诉合并审理,适用的程序与本诉的程序相同。对能调解的,应按调解的规定进行调解处理;经多方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审判,不应久调不决。在审理时,如果本诉原告人经两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选退庭的,法院可以作缺席判决。若在审理中本诉原告人申请撤销本诉,人民法院对反诉仍应进行审理,作出裁判。法律文书应合并制作,以本诉的原告人作该案的原告人,对本诉与反诉分别叙述和作出裁判。

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起反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才提起,也应认为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在有效上诉期内对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参照第一审程序的做法,进行严格审查。若不符合提起反诉条件的,应予驳回,符合提起反诉条件,需要与本诉合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用裁定撤销第一审裁判的办法,将本诉和反诉一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重审后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均可上诉,这样,既解决了反诉与本诉在审级上的矛盾,同时又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出处:《现代法学》198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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