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福律师)一名大学生状告就读的大学,称因大学的宿舍过挤导致他患上精神分裂和肾积水,抛开人情的因素,从法律上来说这档官司是注定要失败的。
案情记录:
2002年9月,卢强(化名)考进入中国农业大学,当时由于农大东校区刚由农工大扩建,没有学生宿舍。于是卢强入学的两年时间内,他一直和另外13名学生一起,住在家属楼的一套住房内。这14名学生的房间里,有一个坐式马桶,另外在单元一楼还有一个公共厕所供学生适用。但是卢强一方称由于这个房间里只有一个坐式马桶,因此他经常憋尿,以至引发“双肾反复积水,尿频尿急”症状,打针吃药也没治好。
2004年9月,卢强搬进了新建成的学生宿舍,5名室友是他自行挑选的。卢强后来和这些室友发生了矛盾,还打架了。有一天晚上卢强选择回到以前住的家属楼内,当时家属楼已经断电,但是卢强还是独自一个人在空楼点着蜡烛住了一夜。
直到卢强退学,他的学习成绩属于班级中等,还获得英语四级证书和计算机二级证书。一审法院向多个精神疾病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律咨询,结果是“无法进行鉴定”。卢强一方上诉到市一中院,继续索赔至少80万的补偿,但还是失败了。
最终,经过市一中院再次协调,农大考虑到卢强的病情和卢强妈妈已经下岗,帮助了卢强五万元,而法院也免除了卢强所有的诉讼费用。
分析这个案件,需要先搞清楚几个问题,以下我们结合国外的法律实务进行分析。
1、农大的义务是什么?
2、农大的义务标准是什么?农大违反了这些义务标准吗?
3、损失或伤害的因果关系。
4、原告的行为,原告有主动地减少自己的损失或伤害吗?
5、如果上述因素都成立,那么农大可以有什么行为过失的抗辩理由来减低它的责任呢?
农大的义务是把教纲上的知识用各种方法教给学生,而不是提供宿舍给学生,和照顾他们的起居饮食、心理和生理健康。而且卢强年满16岁,入学时没有证据显示他的精神不正常。入住农大宿舍是自愿的行为,再说卢强的病状应该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引起的,卢强有责任早早就医来减少事件对自己的损失或伤害,也许那样事情就不会发展到今天这个状态了。
即使农大是有义务管理宿舍的情况,但是卢强有一直上报事情的发展吗?他没有,他选择独自一个人来思考这件事。甚致一个人回到以前断电的宿舍独处过夜。这种处理方法也许显示出卢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可能从来就有别于环境跟他差不多的普通学生。而学校是不是有义务特别照顾有特别情况的学生呢?学校的义务标准又是什么呢?看来这个问题会备受争议,也牵扯到学校的资源问题。我个人认为不能把这个义务单方面强加在大学身上。(郭子福律师:http://www.guozif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