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购物企业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新修订的《云南省旅游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贵重旅游商品购物企业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成为该条例的一大亮点。
“这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是云南省进入旅游强省建设新阶段和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新形势下出台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是云南省旅游业长期发展实践的一个重要结晶,是云南省旅游业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段跃庆表示。
据介绍,旅游业是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少、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云南省旅游条例》自2005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建立健全云南省旅游执法体系,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云南省旅游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旅游市场化程度极大提高,形成了多元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规范,加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促进力度,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增加了一些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确定了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相关内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外侨工委副主任王云生说。
据悉,此次条例修订,首先立足于充分体现促进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法定职责。例如:除规定省人民政府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外,规定州、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产业培育、市场监管、商品开发、科学研究、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一些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如对游客休息站点、咨询服务设施建设,安全制度、警示制度的建立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投诉受理时限也作了比上位法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受到投诉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45日的规定比我国旅游法60日的规定减少了15个工作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何池康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标准化管理的手段。如规定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评定;包括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和驾驶员等,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评定。确定了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相关内容。规定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及其它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这是我们通过多年实践得出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经验,也是维护游客利益、减少风险的有效手段。”王云生说。
何池康告诉记者,由于特殊的地形地貌特征和道路交通条件,云南省旅游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给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造成了极大损失。原来独立存在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产品”和“旅游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旦出现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往往存在着主体责任难以划分、赔偿力度不够、旅游者权益难以保障等特点,在实践中基于维稳考虑最终相应赔偿往往由政府埋单。比如2009年楚雄“4·25”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由于主体责任不明,最后由政府赔偿近200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如何从制度层面利用现有政策措施,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在既不增加企业负担、又能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尽可能减轻因各种灾难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2009年楚雄“4·25”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后,云南省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及云南省政府的支持下,针对旅游保险客观上存在涉及面广、保险成本高、事故处理周期长、长尾案件多、重特大事故处理难度大及赔偿金额高等特点,在统一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充分发挥规模优势的前提下,遵循大数法则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的“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赔制度。截至2013年底,参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旅行社有528家,占全省旅行社总数的78.81%,其中出境组团旅行社全部参加;参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旅游车公司57家,旅游车辆为2600余辆,占全省旅游车总数约52.06%;通过保险公司代旅行社及旅游车企业赔偿旅游者损失累计金额达5600余万元。
“为保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对旅游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王云生介绍。
“《云南省旅游条例》的修订施行,有利于推动国家旅游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云南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云南旅游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2013年11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的精神。”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刀林荫说。
作者:刘百军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