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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陪审团”可以影响判决结果吗?(郭子福律师)

20100712090739 (2)(郭子福律师)早前,广州一对离婚男女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的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和调解的过程中,法院请来了一个由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陪审团来旁听。随后法院召开陪审团座谈会听取陪审团建议。法院有权这么做吗?如果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根据这个陪审团的建议的,那么这个判决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呢?这个判决在自然法中的后果是什么?而这个案件又对我们的行政立法有着怎样的启示呢?

【案情摘录】

原告刘某(女)与某航空公司驾驶员王某于2000年结婚。2001年11月刘某生下女儿小益(化名)。婚后两人感情不好时常争吵,分居期间小益由刘某抚养。后刘某辞职自费留学,孩子留给刘某的父母照顾。2002年10月某晚,刘某的父母不满女婿对他的女儿不闻不问,把才11个月的小益装在篮子里放在刘某宿舍门口。

法院2003年3月判决刘某和王某离婚,女儿小益由王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益18岁,后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因王某常年执行飞行任务,遂将女儿交由在江苏老家的父母抚养。

2004年6月刘某回国,2005年8月刘某向白云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其每月可自行到江苏行使探视权两天。次年,刘某又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被驳回。后刘某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提出自身患疾病不宜再生育,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广州市中院审理后仍维持原判。

2008年4月,刘某再次提起抚养权诉讼,被白云区法院一审驳回,刘某遂上诉至广州市中院。

在前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执激烈,更因一度情绪失控而进行人身攻击。这时法院选择了邀请一个由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阳光陪审团”来旁听。随后法院召开陪审团座谈会听取陪审团的建议才后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抚养权暂先不变更,让刘某通过探视与女儿培养感情,之后根据环境的变动还可再上诉调解。刘某当庭表示无异议,王某则表示还要考虑一下。

【正文】

先不说法院邀请一个由政治人物组成的“阳光陪审团”来旁听和对判决作出建议的好意,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说,法院这么做是违法的。这样的判决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国内哪条法律列明法院可以自组陪审团和根据这个陪审团的建议来判决啊?

以下,我分析一下一个这样的陪审团会给判决和给司法公正这个观念带来怎样的后果,从而想到这个案件对我们的行政立法有什么启示呢?

国内法律没有陪审团这个观念。在英美法系中倒是有的,而且民事陪审团一般有6-8个陪审员。这些陪审员的组成是根据条例选出来的。比如说吧,在香港,陪审员是香港居民,年龄在廿一岁至六十五岁之间,心智健全,耳目聪明,而且语文程度良好。至于两局议员、市政局议员等政治人物,司法或纪律部队有关之公务员、军人、辅警、外国注港外交人员、律师及律师行文员,医生,都是免任陪审员的。而一个陪审团的任务就是在一个案件中裁定事实的真相。

广州中院那个“阳光陪审团”的组成是错的。以一个由政治人物组成的“阳光陪审团”来旁听和对判决做出建议这个做法不仅失去了陪审团是由平民根据真理和常识来裁定事实的真相这个意义,更是令司法制度混乱,容易令群众认为是政治干扰了司法的独立,能令人产生一种想法:那就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是不公正的。

深一层来说,我们是不是应该效仿英美法系,立一个严明的、有系统的行政法来明确政府的几个独立机构的权力和让它们互相牵制呢?这样也许就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了。(郭子福律师(http://www.guoz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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