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轰动一时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中,主谋田文华最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三鹿集团董事田文华所作出的判决,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田文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对于这个案件,我有一些看法,想跟大家分享和讨论一下。
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不是法庭的判决。 法庭是根据检察院定的罪名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庭的判决是合理的。
问题是检察院为田文华定的罪名是不适当的。
2008年8月1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同日,被告人田文华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00元。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生产、销售的液态奶共计269.44062吨,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人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
田文华这样严重的,明知故犯的罪行仅被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理何在啊?这又是不是说明了现有的法律内容不完善?行政和程序法有待改进?还是法官作用的边界有待检讨呢?
我的看法很简单:田文华应被控为谋杀罪和过失杀人罪。如果是引用英美法律, 是可以这样控告田文华的。这是因为:
1. 三鹿奶粉直接地造成生命的死亡;和
2. 在造成生命死亡的过程中,田文华对于生命死亡的意识是不计后果的或者说是若无其事的。
这两项都明显地成立。而在英美法系中,谋杀罪和过失杀人罪的分别仅在于在造成生命死亡的过程中,被告对于生命死亡的意识的不同标准,并且是替换判决。
如果检察院当初对田文华定的罪名是谋杀罪和过失杀人罪,那么田文华是可以被判处大家心目中的死刑的。
是什么导至田文华逍遥法外的结果呢?应该说是我们的法律内容还不完善,检察院的运作不够透明,如果能修订行政法和程序法来复审检察院定罪的决定,或是允许法官在审案的过程中向检察院建议替换指控或是别的指控,那样也许结果就不一样了。人民也不会因为看到这样的由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不公正的结果而对司法系统丧失信心了。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类似英美的法律改革委员会又会不会是我们的答案呢?(郭子福律师 http://www.guozifu.com,微信/QQ:2930818,电话:010-5129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