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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调解

49651268273978468《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着重调解是离婚案件所特有的原则。般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只有当事人愿意调解,法院才能调解,否则强行调解是违法的;只有在离婚案件中,不论当事人愿意与否,调解是必经程序,这一方面从立法上体现了对婚姻案件的重视,另一方面这也是因离婚案件涉及特定人身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实践证明是解决婚姻问题的药剂良方。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本身也是把握婚姻关系是否有必要解体的道屏障,必须严格把关。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这工作手段,多讲究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以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力挽救濒于破裂的家庭,禁止工作简单化,努力使不正常的家庭走上家庭良性运转的轨道是每个民事审判工作者肩头的重任,在做调解和好工作时,从工作的有效性角度着手,应引导当事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有所认识和考虑。

  一、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诉权

  诉权是公民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提起离婚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项权利,但当事人必须谨慎行使这项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离婚,并不意味着婚姻则如何解除的问题,而只是通过当事人提起诉讼,可以反映出这个家庭是有问题的、是有矛盾的,而当事人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他们和好的障碍,有问题就需要解决,然而如何解决,是否一定要通过家庭解体即离婚才能解决,亦即离婚是否是解决家庭问题的唯一有效的方式,需要当事人慎重考虑,因为解决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出现不同的效果,正确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双方先冷静下来,把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摆出来,看看存在哪些问题,剖析一下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谁身上存在的问题?是谁身上存在的问题谁怎么办! 引导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去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多反省反省自己,多解剖一下自己,多做些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后要多注重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间的矛盾就有缓解和消除的可能。引导当事人认识一个和睦、稳定的家庭须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等的.基础之上,一个基础缺失就会动摇家庭的稳固。因此,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当事人应该寻求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妥善消化矛盾,如果遇到问题不是积极地去面对存在的问题、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而是消极地逃避问题,出现了矛盾就上升到离婚,相比较而言是一个极端的做法,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与处理离婚问题

  作为诊所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深深认识到离婚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容不得半点草率,如当事人坚持离婚,应引导当事人对下述三个问题是否确已做了慎重的考虑。

  (一)当事人应考虑的问题

  就当事人自身而言,如双方选择了离婚,离异后不排除双方以后再重新组建家庭的可能,有当事人可能会说离婚后自己单独去生活。生活中独身家庭有,但矛盾是回避不了的。从科学角度讲,有配偶的人较独身者长寿,可以理解,因为有个生活伴侣,生活中也就有了感情交流和渲泄的对象,不会受寂寞和孤独困扰,因此更多的人会选择再组建家庭。然而离异后再选择,已是通常所说的二婚,有过一次婚变即有了二婚这个名份,在重新选择时,其选择面较初婚者而言应是窄了许多,因此可能会有许多的困难;如离婚系因相互认为对方有这个方面、那个方面的问题而选择分手,再婚后再选择对方是否就没有缺点和不足了?可以肯定地说,还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可能有对方不适应或不能接受的地方。家庭有矛盾是一个正常现象,因为理想化、没有矛盾的家庭是不存在的。同时,通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的审理,我们通常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性问题: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而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现的问题最容易消化和解决的,如果原婚里的问题和矛盾当事人不愿去面对和解决,很难想象以后如遇到此类问题,解决难度更大,当事人会有加倍的勇气去面对和解决! 因此,如果新组建的家庭再发生了问题怎么办?再离?而有的当事人就由于缺乏慎重,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以致在婚姻问题上步入了离了再结,结了再离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子女抚养是需要当事人摆在重要位置上考虑的问题

  当事人生育子女,就有义务将子女抚育成人,没有人会怀疑当事人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里健康、快乐地成长、成才,而子女则享受着父母所能提供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然而,当事人如选择离异,将打破一种原有的基于相对稳定而产生的平衡,而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平衡,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定,子女却无从选择,但基于当事人。选择后果受影响最大的却是子女。因为当事人如选择和好,受益最大的是子女,子女可以继续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如当事人选择离异,受伤害最严重的同样是子女,子女以后将生活在一个不健全家庭里。由于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已经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作为其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应付各种问题的能力,包括来自社会上方方面面的诸如偏见等,因而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挫折较多,其成长中往往表现出: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出现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等,就因为他们缺乏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这都是由于当事人离异所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一个普遍现象:作为父母通常会自觉不自觉地为子女付出,比如子女如患有重大疾病,作为父母会毫不犹豫地倾其所有,甚至不惜倾家荡产去救助子女,其行为本身虽一方面是为履行法律上的抚育义务,而另方面则包含了当事人双方为了子女而牺牲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其效果解决的只是子女一时有形的身体上的痛苦;而当事人如果选择离异的话,则有可能在无形之中给子女造成一生一世精神上的伤害!如果当事人有可能倾听一声离异子女呼唤家庭的振聋发馈的声音,如果当事人想抹去子女因父母选择分手而本能流下的行行热泪,或许多少可以触动一下其父母即双方当事人的理智的神经,激发父母情感共鸣! 因此必要时也需要父母为子女在个人问题上作些思考,其价值则在于给子女一个健康家庭。

  (三)从离异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角度考虑

  从社会角度而言,小家庭内的矛盾和问题不在小家庭内消化和解决,如当事人选择离异,则把一些矛盾推向了社会,如处置不当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或致两个家族之间产生隔阂,甚至激化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矛盾,诱发其他社会问题,同时对计划生育等问题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这些方面都是需要当事人认真、慎重考虑的问题。衡量一个婚姻有无解体之必要,从法律上讲,应看双方是否还有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如果婚姻还有维持的可能,当事人就不要轻言放弃,因为如当事人选择了离异,上述问题的出现则可能在所难免,而如当事人不愿遇到离异后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愿面对离异后可能面对的实际困难,不愿给子女带来可能的伤害,那么在是否有必要离异这个问题选择的关口必须慎重。这时当事人更多的应考虑的是:需要当事人拿出勇气,以勇气来敢于面对并解决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因为剖析许多闹离异的家庭,大多都是因一些家庭琐碎事宜引发矛盾,因处置不当,日积月累,矛盾堆积;当然也有一些因一方当事人思想发生变化及家庭暴力等等因素导致感情危机,需要进行严肃、针对性的批评教育,而多数问题只要引导双方敢于拿出真诚和勇气面对自己生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多考虑考虑自己在这个家庭里对子女、包括对对方应当负起的责任,把婚姻放在一个重要位置,以积极、务实的行动在家庭里表现出自己应有风格和姿态,许多问题都可能迎刃而解,矛盾一经化解,双方就又有了和好的基础,如能和好,那这种和好则是建立在双方经历了挫折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引导双方把不愉快留给过去,重新开始,双方可能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家庭可能会过得更好。而如果当事人对婚姻缺乏一个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出现问题不能及早得到消化和解决,这样的家庭则可能因矛盾不断积累而导致夫妻关系逐渐僵化、直至被推向解体,那当事人也只好自己去品尝离异的滋味。

  一个家庭从建立到走向法庭要求离婚,不论该家庭存在的时间长短,往往都经过一个从融洽、到出现矛盾、到矛盾僵化这样一个发展过程,而这个过程的出现和形成是符合辩证法中的矛盾率的。毛泽东同志说道: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是普遍现象,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括矛盾的,没有什么时候是不存在矛盾的,关键要有正确解决矛盾的方式,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就是双方在矛盾中,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交流,因势利导,使矛盾得以消化和解决,以致家庭关系在矛盾的不断解决中仍不断趋于巩固,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而闹离婚的家庭,则是在矛盾出现后,当事人双方缺乏积极、有效的解决矛盾的方法,以致矛盾充斥着家庭,使家庭关系失衡,家庭偏离良性运转的轨道而一步步滑向解体的边缘。

  作为诊所学生在案件处理时应坚持基本原则: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钝化矛盾,促进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这个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体现就是要较正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心态,多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观,通过大量务实的和好工作,扭转一些不正常家庭的发展方向,甚至让一些濒临解体的家庭.破镜重圆,从而降低离婚率,实践证明,只要诊所学生工作到位,方法得当,达到这一工作效果是可能的。

  三、离婚纠纷及其调解方略

  (一)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常见此类纠纷及调解方法有两种:一是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女方,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女方活动自由而引起离婚纠纷;二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节育措施引起离婚纠纷。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就应调解双方和好。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要支持女方合理要求,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可以调解双方离婚,对夫权思想特别严重,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

  (二)外遇引起的离婚纠纷

  所谓外遇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首先应深入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解工作。对有过错的一方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做和好与离婚的调解。对无过错的一方讲明,允许对方改正错误,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改正错误的机会,争取在新的基础上重归于好。对第三者插足而构成杀人、伤害和虐待等违法犯罪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不宜做调解,应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三)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和调解方法

  1.经济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对正常的、小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同时还应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对此,应进行浪费可耻,勤俭持家光荣的教育,批评挥霍的一方,劝其改正不良嗜好,量入为出,合理计划。

3.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应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向其说明有条件而不赡养、不仅会受到谴责,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以促其改正错误。如对赡养费的数额发生争执,可根据被赡养人的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四)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个性不合引起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为此,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开双方气愤的情绪,在气消之后进行疏导工作,启发他们多看对方长处和优点,珍惜过去的感情。对双方脾气特别暴躁,经调解说服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可采取一些缓延办法,然后寻找时机,再做劝解疏导。但在缓延期间,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五)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草率结婚是指男女相识时间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结合,其夫妻关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教育帮助双方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能因草结而草离,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晚为的道理,劝其互谅互让,在今后生活中增进了解,逐步培养夫妻感情,建立美满家庭。如双方无感情基础,坚持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但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帮助他们吸取教训,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总之,作为诊所学生,深深意识到,调解是预防轻率离婚的第一道防线。离婚会涉及家庭的离散及社会利益,科学而人性化的调解是我们诊所学生处理案件时十分重要的工具与方法。

作者:  扬州大学婚姻家庭法律诊所学生  蒋宏嘉     来源:http://www.cliniclaw.cn/article/?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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